糟糕,代言人出事了! | 小趨勢觀察眼
近期各位吃瓜吃得還是挺開心的吧?
能吃到瓜的,代表的都是看客心態(tài),反正看熱鬧不嫌事大。然而,幾家歡喜幾家愁,品牌負責人以及公關們,此時卻沒啥心情吃瓜,他們只能日日夜夜地祈禱競品代言人出更大的事兒,以蓋過自家代言人漫天飛舞的新聞。對于商業(yè)價值大于一切的品牌而言,在品牌代言人出事之后該怎么辦?此時塵封已久的危機公關方案能否奏效?在現(xiàn)在的商業(yè)環(huán)境里,這一套又出了什么新挑戰(zhàn)?來吧,今天的“小趨勢觀察眼”,我們也來品品這“瓜”該怎么吃。
同是“代言人”,待遇卻不同
要說這世上最不希望某某藝人“糊”的,除開藝人經紀人與死忠粉絲之外,那就應該是手握著代言人合約的贊助商們了。一個代言人,應該是品牌的人格化象征,他的一舉一動都牽扯著品牌的形象。

代言人請得好,自然會讓品牌多多收益,粉絲錢落入袋中暫且不論,如果代言人的路人緣還特別好,還可以順便收割一幫路人的錢。但如果這個代言人有點“調皮”,惹出了一些事端,品牌也會相應地付出代價,落得個雙輸?shù)南聢?。但……調皮也分層級,你是不是也好奇,為什么有的明星出了事兒,依然牢牢坐在代言人的寶座上;有的明星犯了點小錯,便如《甄嬛傳》里的麗嬪一樣,打入冷宮,永世不得翻身?
首先,請代言人對于一個品牌而言,并非一個輕易的決定,有著縝密的考量。如若不然,為何世上會存在“品牌全球代言人”、“品牌亞太區(qū)代言人”、“品牌美妝大中華區(qū)代言人”、“品牌摯友”等等門類?長期代言人,必定是與品牌關系良好,形象相符,公眾言行挑不出大錯的人,才能擔此大責。短期代言人,就像某某品牌大使、某某品牌摯友一樣,一般合作關系并不深厚,反正品牌也不準備和你長相廝守,大家合則來不合則去。這就決定了,如果是長期代言人出事兒,品牌念及舊情,多少還是會幫一把,挺一下。既做了生意,又挺了義氣。如果是短期代言人出事兒,品牌很有可能就會分析一下利益關系,如果合約還沒開始,那就緊急叫停,以免損害擴大,如果正在進行時,那就緊急下架,換新面孔,反正互聯(lián)網是健忘的;如果快完了,那就不再續(xù)約,各自安好。
另外,如果品牌代言人所惹的“是非”,并不觸及公眾利益(也就是沒犯眾怒的話),品牌一般還是以支持的態(tài)度相挺。如運動員劉翔曾在08年奧運會上退賽,但贊助品牌耐克卻始終站在了劉翔這邊。其原因就是即便因為傷病原因導致了競技水平下降,無法參加比賽,但劉翔的退賽決定并不觸及公眾利益。而耐克也借力打力,走出了一波漂亮的“不戰(zhàn)為勝”的營銷操作。

如果是涉及到公眾利益的話,特別是涉及到國家意識形態(tài)、法律紅線(特別是“黃賭毒”)的言論或者行為,品牌切割的速度是非常快的。一個鮮活的例子是3年前某大牌請來了當時大熱的饒舌歌手代言旗下美妝產品,但該歌手在其早期創(chuàng)作的歌曲中,歌詞有涉嫌吸毒、侮辱女性的語句。在消費者的抗議聲中,該大牌撤下線上線下全部宣傳,以平息消費者們的怒氣。
調皮了,不單是代言人的事
即便都是品牌代言人,犯的錯也分大小。影響品牌做出決定的主要有四個因素:是否做了;是否與職業(yè)相關;是否品牌與代言人關系緊密;是否公開道歉。這四個因素,決定了該代言人是否還有“搶救”的價值。
做沒做,是關鍵問題,沒做就用公關通稿來次通報,以正視聽,一般情況下媒體會立馬收到公關通稿。做了的話,媒體也會立馬收到公關通稿,但語焉通常不詳,留有很大余地,謹防輿論抓住“實錘”證據(jù)。但往往隨著輿論周期的更迭,大事兒的話,可能會以記者會的形式對事件進行一個說明;小事兒的話,可能就會讓它隨風而去,小事化了。
是否與職業(yè)相關這一議題也非常重要,比如說:實力派歌手假唱就比唱跳歌手假唱在性質上要嚴重很多,主打乖乖女人設的玉女派演員傳出私下煙酒全來,流連夜場就比搖滾女主唱抽煙喝酒燙頭的性質也不一樣。
是否品牌與代言人關系緊密是指品牌與代言人是否構成業(yè)務上的直接聯(lián)系。一個例子:如果運動明星代言球鞋與代言化妝品就會得到兩種不同的待遇。球鞋品牌為了商業(yè)上的價值,可能會一撐該明星到底;而化妝品品牌可能就會恩斷義絕地切割,以確保品牌損耗的最低化。
是否公開道歉則是最難把握的一點,因為一旦道歉便承認了這些事兒,屬于“站直等挨打”的招;但如果不第一時間公開道歉的話,又會陷于輿論的漩渦,到時候再道歉的話,反而有種事后補鍋的吃相,弄不好還落得一個“挨打都不站直”的名聲。
而與此同時,隨著這一系列的內部評估的進行,外部的操作也在緊鑼密鼓地進行。第一需要表明立場——支持代言人的行為,否定代言人的行為,還是保持中立?第二,為了防止事件進一步發(fā)酵,影響品牌形象,需要先將其代言的產品與相關素材下架。第三,再根據(jù)事件性質來判斷,是否要與代言人進一步切割。
品牌要怎樣管理代言人
防止代言人調皮,最常見的手段就是用合約綁定起來。在合同里規(guī)定,如果代言人出現(xiàn)了某類行為,就立即解除合約,并保留法律追訴的權力。在合約里,主要有四種條款來約束代言人行為:道德條款、違約條款、解約條款以及附隨義務。當然,如果鬧到法庭上,勢必又是一場輿論漩渦,那真的就是一個雙輸?shù)木置?。無論是藝人還是品牌,其實都挺希望負面的新聞轉眼消散,了無痕跡。
但最近這種傳統(tǒng)的玩法出現(xiàn)了新的挑戰(zhàn)。隨著粉絲文化不斷升級,甚至有向宗教轉型的趨勢,傳統(tǒng)約束代言人的合同,面對“黨同伐異”的粉絲團們,好像效果也不是那么好了?!胺劢z行為,偶像買單”的事件層出不窮,品牌能夠控制住代言人,卻無法控制狂熱的粉絲。畢竟,誰是給品牌錢的人呢?
但品牌也不是沒戲可唱。面對這種情況,品牌可以通過與代言人的經紀團隊簽署補充協(xié)議,要求經紀團隊在面對巨大公關危機之時,應該積極出面進行斡旋,以偶像的官方名義起到引導輿論的作用,確保所代言的品牌形象不受到粉絲的個人行為影響。

其實這個也不難,在粉絲產業(yè)化的時代,要說經紀團隊手里沒幾個粉頭和大V的聯(lián)系方式,那可真沒人信。再要不然,以官方認證過的社交媒體聯(lián)系一下,表達一下訴求,問題還是不大的。還玩不下去了,還可以“切割”一把,與“挑事兒”的粉絲劃清一下界限。
實在不行,還有一招:既然活人不太好管理,就把品牌代言人的橄欖枝伸向虛擬偶像,把IP玩活一點。品牌大大們多少也明白一點:就是這個皮卡丘啊,它一般不會嗑藥、醉駕以及爆發(fā)桃色新聞。